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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欧美市场婴儿学步车应加装刹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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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4:04: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期,国内出口欧美市场的婴儿学步车因缺乏“刹车装置”不符合销售市场所在地的相关标准要求,频频发生产品召回或受到安全通报,进而对出口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信誉伤害。
以欧盟REPAX预警系统为例,截至目前,总共发布了204起通报,涉及婴儿学步车的有10起,而10起婴儿学步车的通报全部是由于缺乏刹车装置。
婴儿学步车,是指供婴幼儿乘坐以后,借助车体的支撑进行任何方向运动的童车。
学步车的使用年龄段通常是18~37个月,由于该年龄段之间的婴幼儿自控能力较差,学步车的主要进口国都有具体的产品标准加以控制,欧美国家和地区对此要求更为明确,如
EN1273-2005对输欧盟地区的婴儿学步车明确规定:车子必须要经过台阶防跌落测试,而满足该测试的基本方法是加上防滑条也就是刹车装置;
16 C.F.R. 1216(于20101221日正式生效的婴儿学步车强制性标准)中也采纳了EN1273标准对于台阶防跌落测试的要求,同时在ASTM F977-07基础上,也增加了台阶跌落测试。
相反,我国学步车国家标准GB14749-2006则明确规定不应有刹车装置。
国内出口企业若按国标GB14749-2006要求生产的学步车,输往欧美国家和地区则会受阻。
以下几点建议供婴儿学步车生产企业进行参考:
一、生产企业应当对自身产品销售市场的制造标准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并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严格执行标准要求,对标准和技术要求落实到生产的每一个环节。
二、深入研究目标市场对产品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安全要求,对国际国内产品生产技术和安全标准之间的差异及标准要求的更新有动态性的了解,并及时对自身产品的生产做出调整以符合目标市场的要求。
三、针对来料加工制造企业必须与客户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切实了解客户及其所在市场对产品的标准要求,在客户和生产、设计要求不符合其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时一味唯客户马首是瞻,而应当将相关信息反馈并提出疑异。
四、对有自主知识产权,自行设计制造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的研发阶段组织相关研发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标准的设计和安全要求,在产品设计时将安全性能要求放在第一位,在试制和量产时按标准要求进行严格和自检或送与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
五、在生产过程中切实建立和严格执行产品首件制,对出口产品应到相应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首件备案;在后续生产及出货前严格检查大货与首件产品的一致性。
六、生产企业应当目标市场类似产品已发生的通报或召回案例进行深入的学习、宣导使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过程中避免因类似的问题在产品上市后被通报或召回产品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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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4:38:24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简单,我是专业婴儿车,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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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6:21:58 | 只看该作者
过。。。。。。。。。
4#
发表于 2011-3-31 23:03:45 | 只看该作者
DENNY什么地方都不会忘记给自己打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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