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货员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172|回复: 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灯饰资料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2-5 13:54: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        相关定义

1.灯具:凡是能分配,透出或转变一个或多个光源发出的光线的一种器具,并包括支撑、     固定和保护光源必需的部件(但不包括光源本身),以及必需的电路辅助装置和将它们与电源连接的设施。

2.普通灯具:提供防止与带电部件意外接触的保护,但没有特殊的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等级的灯具。

3.可移动式灯具:正常使用时,灯具连接到电源后能从一处移动到另一处的灯具。

4.固定式灯具:不能轻易的从一处移动到另一处的灯具,因为固定以致于这种灯具只能借助于工具才能拆卸。

5.嵌入式灯具:制造商指定完全或部分嵌入安装表面的灯具。

6.带电部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引起触电的导电部件。中心导体应当看作是带电部件。

7.EN安全特低电压(SELV-safety extra-low voltage):在通过诸如安全隔离变压器或转换器与供电电源隔离开来的电路中,在导体之间或在任何导体与接地之间,其交流电压有效值不超过50V。

8.UL低压线路:开路电压不超过交流电压有效值30V的线路。

9.  基本绝缘(EN):加在带电部件上提供基本的防触电保护的绝缘。耐压应在2U+1000V以上(U:当地的电网电压)。

10.补充绝缘(EN):附加在基本绝缘基础上的独立的绝缘,用于基本绝缘失效时提供防触电保护。耐压值应在2U+1750V以上(单层)。

11.双层绝缘(EN):基本绝缘与补充绝缘组成的绝缘,耐压值应在4U+2750V以上(即基本绝缘与补充绝缘耐压之和)。

12.增强绝缘(EN):绝缘效果与双层绝缘相当的一种加强性绝缘。从总体上看,一般只为一层,但也可由多层组成,且各层不可明确进行分割并单独测量。耐压值应在4U+2750V以上。

13.CLASS O级灯(EN):仅以基本绝缘为电击保护措施的灯具,无接地等保护措施。

14.CLASS I级灯(EN):除了基本绝缘为电击保护措施外,还采用了其它如接地等保护性措施的灯具。

15.CLASS II级灯具(EN):采取双重绝缘或增加绝缘为电击保护措施的灯具。其绝缘效果不依赖于接地或安装条件。

16.CLASS III级灯(EN):使用特低安全电压(SELV)为防电击保护方式的灯具。

17.普通可燃材料(normally flammable material):材料的引燃温度至少为200℃,并且在此温度时该材料不至于变形或强度降低。例如木材及厚度大于2mm的以木材为基质的材料。

18.易燃材料(readily flammable material):普通可燃材料和非可燃材料以外的一种材料。例如木纤维和厚度小于2的以木材为基质的材料。

19.非可燃材料(non-combustible material):不能助燃的材料。例如金属、水泥等。

20:定型试验(type test):对定型试验样品进行测试,其目的是检验某一给定产品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但通过定型测试后的产品在生产阶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需要以测试报告及相关文件来保证。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3 收起 理由
全能验货 + 3 鼓励发帖、

查看全部评分

2#
发表于 2010-12-5 14:31:22 | 只看该作者
不错 、 、鼓励分、
3#
发表于 2010-12-5 18:09:01 | 只看该作者
不错支持。。。。。。。
4#
发表于 2010-12-17 18:54:06 | 只看该作者
Thank you very much
5#
发表于 2011-11-13 01:22:45 |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
6#
发表于 2012-6-8 00:46:21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中!!!!
7#
发表于 2012-6-8 11:44:59 | 只看该作者
太少了,可以把安规全部发出来呀
8#
发表于 2015-5-26 17:44:1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指导.............
9#
发表于 2015-6-3 15:05:59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10#
发表于 2015-6-4 14:28:4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外贸验货员网

GMT+8, 2025-6-9 07:24 , Processed in 0.047326 second(s), 1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