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货员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978|回复: 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加班费怎么计算才合理?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2-2 20:21: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家讨论一下:加班费怎么计算才合理?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问题:我的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420)、住房补贴(100)、餐补助(100)、奖金(200)、交通补贴(100
标准工资是基本工资还是基本工资与其他补贴的总和呢?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参考如下: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公告


一、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上述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三、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1018

2#
发表于 2010-12-2 21:23:32 | 只看该作者
路过。。。。。


看看
3#
发表于 2010-12-2 22:23:52 | 只看该作者
基本工资(420)
????
4#
发表于 2010-12-2 23:47:03 | 只看该作者
不清楚咋算的
5#
发表于 2010-12-3 02:32:56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下................
6#
发表于 2010-12-3 18:35:59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漏了一个0
7#
发表于 2010-12-3 18:40:48 | 只看该作者

转载

lijunganglawyer 发表于:10-10-20 11:47 [只看该作者]
内容提要:《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以来,加班费纠纷案件与日俱增,劳动者请求的加班费数额动辄数万,争议焦点除加班时间外,尚大量涉及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厘定。衡诸法律规定、加班费的性质,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为标准工资。现实生活中,标准工资在劳动者全部工资额中所占比重较低的现象普遍存在,根本无法体现标准工资在工资构成中应有的主干地位,规制上有所不足,亟需立法加以完善。



关键词:加班费 计算基数 标准工资 规制














一、标准工资为加班费之计算基数



标准工资或曰基本工资是确定加班费此一辅助工资单元数额的计算基数。具体理由于兹分述如下:



(一)加班费之性质及计算基数之属性决定了应以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理由有四:



1、“工资,又称薪金。其广义,即职工劳动报酬,是指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方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其狭义,仅指职工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或称标准工资)”1】。“工资作为劳动者支出劳动力的物质补偿,同劳动力的质量结构、支出状况和使用效果的复杂性相对应,而具有结构性。即工资因取决或受制于多种因素故而由若干个部分(或称工资单元)所组成,各个组成部分都有其质和量的规定性以及特定的存在形式、作用对象和专门职能,且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互相联系、制约和补充,共同使工资的职能得以充分发挥”、“我国立法所规定的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类单元所构成”。所谓“基本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它构成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我国现行的工资分配制度中,基本工资有下述主要特征:(1)常规性。即基本工资所对应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和正常条件下所完成的恒量劳动或定额劳动。(2)结构性。即基本工资一般可分解为若干个职能各自不同的工资单元,并且各个工资单元的计量规则不尽相同。(3)等级性;(4)固定性。即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工资主要单元的等级和相应标准,在一定期限内一般固定不变或者说不具有浮动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基本工资不可变动。(5)主干性。即基本工资应当是劳动者所得全部工资额中的主干部分亦即占全部工资额的较大比重。(6)基准性。即基本工资可以成为确定辅助工资单元数额的计算基准。国家、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和集体合同关于工资标准的规定,一般只限于基本工资,因而,通常将基本工资称为标准工资”。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企业的基本工资制度由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和集体合同规定。而所谓“辅助工资,即基本工资以外的、在工资构成中处于辅助地位的工资组成部分。它通常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支出的、超出正常劳动之外的劳动耗费所给予的报酬。常见的有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2】奖金主要特征有非常规性、浮动性和非普遍性。津贴和补贴之特点是附加性、独立性、稳定性及有限性。



不难看出,加班费的性质及标准工资的主要特征决定了应以标准工资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2、“计时工资标准一般分为月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在实行计时工资的条件下,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和劳动定额后,按本人的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领取的工资数额,即为标准工资。它是工资的基本部分,可作为计算工资的其他组成部分、计件工资的计件单价以及某些项目的社会保险待遇的基础或依据。”3】



3、依1990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第4条及第5条之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等。国家统计局同日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5条“关于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下同)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下同)的定义”明确规定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而非标准工资是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4、所谓“基数”系指作为计算标准或起点的数目,计算基数应具固定性,在一定期限内一般固定不变,不宜经常变动或浮动,自此以言,标准工资是至为理想的标准。



明了上述观点及法律规定后得出如下结论无疑是极为可欲的,即劳动者之全部工资额系标准工资非标准工资两类单元所构成,加班费系属非标准工资之一种,在工资构成中处于辅助地位;标准工资是工资的基本部分,具有固定性及基准性等特征,加班费应以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



(二)标准工资系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法律所规定。



1、依《劳动法》第44条之规定,加班费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准,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2、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的加班费之计算基准为“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及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1995年5月12日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第2条规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



3、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就“正常劳动”作了明确定义,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从事的劳动。该定义对理解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等应有所助益。
8#
发表于 2010-12-3 18:43:01 | 只看该作者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该指导意见认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工资——系劳动者加班工资之计算基数,深值赞同;但另一方面,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内容值得商榷。既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是标准工资,从法律层面言,奖金、津贴、补贴等非标准工资单元即不应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混为一谈,但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纳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劳动者显属有利,用人单位同意的,法律并无禁止之理,故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端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而定,有约定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可纳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本身并非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之一部分,如果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本身即系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一部分,则上述指导意见是不可能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的,盖如此既与法律规定不合,亦实质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观上述“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等法律规定的加班费计算基准,结合前述理论观点,得出加班费之计算基数系标准工资的结果显然是极为可欲的。





(三)必须正确解读《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16条规定。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16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较之上述《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非但没有廓清加班费计算基数,反更令人费解,而有诠释及解释之必要。
9#
发表于 2010-12-3 21:44:30 | 只看该作者
基本工资420   什么地方的  最低工资这么低
10#
发表于 2010-12-15 13:32:07 | 只看该作者
建議去問一下勞動辦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外贸验货员网

GMT+8, 2025-4-22 15:06 , Processed in 0.047227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