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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78/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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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0:41: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玩具安全的法律趋于一致的 88/378/EEC指令
1988年5月3日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100a条;
    考虑到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提交的议案;
    考虑到与欧洲议会的合作;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鉴于各成员国有关玩具安全特性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条款在实施范围和内容上互不相同;鉴于在不能为欧洲共同体市场内的消费者,特别是儿童提供有效保护,防止有关产品造成危害的情况下,这些差异会在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产生贸易障碍和不公平竞争;
    鉴于上述这些障碍,对于建成一个只可销售足够安全的产品的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来说,应予以消除;鉴于为此目的,玩具的销售和自由流通,应遵循统一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基于1986年6月23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欧洲共同体保护和提高消费者利益的未来政策取向”的决议所规定的有关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的目标;
    鉴于为便于证明玩具符合基本要求,必须要有欧洲级的协调标准,特别是有关玩具的设计和组成方面,使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可以被推定为符合基本要求;鉴于这些欧洲协调标准是由非官方机构制定的,必须保持其非强制性文件的性质;鉴于为此目的,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CE)按照欧洲共同体委员会1984年11月13日与这两个机构之间签署的合作总指导原则,被认可为批准协调标准的主管机构;鉴于就本指令而言,协调标准是这两个机构之一或共同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提交的方式按照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83年3月28日“关于技术标准和法规领域信息提供程序的规定的83/189/EEC指令”(最后经西班牙和葡萄牙准入法案作了修订)并在总指导原则基础上批准的一个技术规范。
    鉴于按照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85年5月7日“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议”,要达成的协调应在于确定所有要投放市场的玩具都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
    鉴于考虑到玩具市场的规模、流动性及产品的多样性,本指令适用范围应在广义的“玩具”定义下确定;鉴于尽管如此,对那些不是专为儿童设计或需要在监督下使用或在特定情况下使用的产品,应清楚地表明,本指令不认为其是玩具;
    鉴于投放市场的玩具不应危及使用者或第三方的安全或健康;鉴于玩具的安全标准应依据产品预定使用的准则而确定,而且还应考虑在任何可预见的使用时,牢记儿童的正常行为一般不会达到普通成年人那样的注意程度;
    鉴于玩具上市销售时必须考虑到玩具的安全标准,牢记在整个可预见和正常的使用寿命期间,保证达到标准的要求;
    鉴于符合玩具的基本安全要求,就有可能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鉴于投放市场的所有玩具必须符合这些要求,而只要做到这一点,在玩具的自由流通中就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鉴于如果玩具符合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的协调标准,即可推定其符合基本安全要求;
    鉴于符合经批准的机构所批准的样机,同样可以认为其符合基本要求;鉴于这种符合必须用加贴CE标志来证明;
    鉴于必须建立认证程序,以便就国内经批准的机构对不符合标准的玩具的样机施行批准,并对其以及向该机构提交样机施行批准的符合标准的玩具颁发型式检验证书的方式作出规定。
    鉴于必须在认证和检验程序的各个阶段为成员国、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和所有经批准的机构准备充分的资料;
    鉴于为实施玩具认证制度,各成员国必须指定机构,称之为“经批准的机构”;鉴于必须提供有关这些机构的充分资料,并且这些机构必须达到最低的批准要求;
    鉴于不符合基本安全要求可能会引起诉讼;鉴于成员国在这类诉讼中认定这一事实后,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从市场上撤回该种玩具或禁止该种玩具继续投放市场;鉴于对这种决定,必须提出理由,如果理由是协调标准有问题,则必须将这些标准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公布的标准清单中撤销;
    鉴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保证在附录Ⅱ所列的基本要求所适用的一切领域内,欧洲协调标准有足够的制定时间,以便各成员国在1989年7月1日批准和公布必要的条款;鉴于各成员国依据本指令所批准的条款,应于1990年1月1日起生效;
    鉴于必须作出规定,对任何非法使用合格标志的人采取适当的措施;
    鉴于必须由成员国的主管机构对已上市玩具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鉴于对有些特别危险或仅供幼儿使用的玩具类别,还必须给出警告或详细的预防措施;
    鉴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必须定期获得经批准的机构根据本指令进行的活动的信息。
    鉴于根据本指令作出的任何决定所涉及的对象必须知道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及对其明示的补救措施;
    鉴于针对玩具中金属化合物的生态有效性对儿童的健康极限,科学咨询委员会关于化合物毒性和生态毒性的评估意见已得到考虑。
    兹通过本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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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12 10:44:20 | 只看该作者

88/378/EC-2

第1条
    1.
本指令适用于玩具。“玩具”是指预定或明确地预定供十四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任何产品或材料。
    2.就本指令而言,附录Ⅰ中所列产品不被视为玩具。

第2条
    1.
玩具只有在考虑到儿童行为的情况下,按预定使用或按某种可预见的方式使用而不危害使用者或第三方的安全和健康时方可投放市场。
    2.玩具投放市场后,考虑到可预见的和正常的使用周期,必须符合本指令规定的安全和健康条件。
    3.就本指令而言,投放市场的含意应包括销售和免费赠送。

第3条
   
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玩具满足附录Ⅱ中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否则不 能投放市场。
第4条
各成员国不得阻碍满足本指令有关条款的玩具在其境内投放市场。

第5条
    1.成员国应推定加贴本指令第11条规定的CE标志的玩具符合本指令中的所有条款,包括本指令第8、9、10条中所述的合格评定程序。
    符合依据协调标准(其编号已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发布)转换的国家标准的玩具,可推定为符合本指令第3条所述的基本安全要求。成员国应公布这些国家标准的编号。
    2.对于制造商未采用本条第1款所述标准,或仅部分采用、或无此类玩具标准的玩具,在取得EC型式检验证书后,在加贴CE标志证明其符合经批准的样机的情况下,各成员国应推定其满足了本指令第3条所述的基本要求。

    3.(a) 如果玩具在其他方面必须实施其他指令,并且还规定加贴“CE”标志,则后者应表明该玩具也可被推定为符合这些指令的相关条款。
      (b) 但是,如果这些指令中有一个或几个指令允许制造商在过渡阶段选择使用何种方案,则CE标志应表明只符合制造商所采用的指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指令所要求的、随附在玩具上的文件、通告或说明书中给出已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的指令细节。

第6条
    1.
如果某一成员国或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认为本指令第5条第1款所述的协调标准不能完全符合本指令第3条所述的基本要求,则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或该成员国应将此事提交给根据83/189/EEC指令建立的常设委员会,并说明其理由,常设委员会将其作为紧急事项而提出意见。
      收到常设委员会意见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应通知各成员国,所述的标准或其中的一部分是否应从本指令第5条第1款所述的公告中撤销。
    2.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应通知有关的欧洲标准化组织,必要时发布新的标准化简报。

第7条
    1.如果某成员国认定带有CE标志的玩具在按预定用途或本指令第2条所述使用时有可能危及消费者和/或第三者的安全和健康,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将产品撤出市场或者禁止或限制它们投放市场,成员国应将所采取的措施立即通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并说明作出此项决定的理由,特别说明其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由于下列原因所致:
      (a)玩具不符合本指令第5条第1款所述标准要求,即不符合第3条所述的基本要求;
      (b)第5条第1款所述标准实施不当;
      (c)第5条第1款所述标准存在缺陷。
    2.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应尽快与有关方面进行磋商。如果磋商之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认为本条第1款中所述的任何一项措施均是适当的,应立即通知采取行动的成员国和其他成员国。如果本条第1款所述的决定归因于标准有缺陷,则在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与有关方面磋商后,如已采取措施的成员国打算保留他们的意见,应在两个月内将此事提交常设委员会并启动本指令第6条所述的程序。
    3.如果不符合要求的玩具贴有CE标志,主管成员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并通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应通知其他成员国。
    4.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应确保各成员国了解这一程序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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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08:29:09 | 只看该作者
多谢分享。。。。。
4#
发表于 2010-12-30 12:33:30 | 只看该作者
多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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