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玩具安全的法律趋于一致的 88/378/EEC指令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100a条;
考虑到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提交的议案;
考虑到与欧洲议会的合作;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鉴于各成员国有关玩具安全特性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条款在实施范围和内容上互不相同;鉴于在不能为欧洲共同体市场内的消费者,特别是儿童提供有效保护,防止有关产品造成危害的情况下,这些差异会在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产生贸易障碍和不公平竞争;
鉴于上述这些障碍,对于建成一个只可销售足够安全的产品的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来说,应予以消除;鉴于为此目的,玩具的销售和自由流通,应遵循统一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基于1986年6月23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欧洲共同体保护和提高消费者利益的未来政策取向”的决议所规定的有关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的目标;
鉴于为便于证明玩具符合基本要求,必须要有欧洲级的协调标准,特别是有关玩具的设计和组成方面,使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可以被推定为符合基本要求;鉴于这些欧洲协调标准是由非官方机构制定的,必须保持其非强制性文件的性质;鉴于为此目的,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CE)按照欧洲共同体委员会1984年11月13日与这两个机构之间签署的合作总指导原则,被认可为批准协调标准的主管机构;鉴于就本指令而言,协调标准是这两个机构之一或共同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提交的方式按照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83年3月28日“关于技术标准和法规领域信息提供程序的规定的83/189/EEC指令”(最后经西班牙和葡萄牙准入法案作了修订)并在总指导原则基础上批准的一个技术规范。
鉴于按照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85年5月7日“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议”,要达成的协调应在于确定所有要投放市场的玩具都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
鉴于考虑到玩具市场的规模、流动性及产品的多样性,本指令适用范围应在广义的“玩具”定义下确定;鉴于尽管如此,对那些不是专为儿童设计或需要在监督下使用或在特定情况下使用的产品,应清楚地表明,本指令不认为其是玩具;
鉴于投放市场的玩具不应危及使用者或第三方的安全或健康;鉴于玩具的安全标准应依据产品预定使用的准则而确定,而且还应考虑在任何可预见的使用时,牢记儿童的正常行为一般不会达到普通成年人那样的注意程度;
鉴于玩具上市销售时必须考虑到玩具的安全标准,牢记在整个可预见和正常的使用寿命期间,保证达到标准的要求;
鉴于符合玩具的基本安全要求,就有可能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鉴于投放市场的所有玩具必须符合这些要求,而只要做到这一点,在玩具的自由流通中就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鉴于如果玩具符合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的协调标准,即可推定其符合基本安全要求;
鉴于符合经批准的机构所批准的样机,同样可以认为其符合基本要求;鉴于这种符合必须用加贴CE标志来证明;
鉴于必须建立认证程序,以便就国内经批准的机构对不符合标准的玩具的样机施行批准,并对其以及向该机构提交样机施行批准的符合标准的玩具颁发型式检验证书的方式作出规定。
鉴于必须在认证和检验程序的各个阶段为成员国、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和所有经批准的机构准备充分的资料;
鉴于为实施玩具认证制度,各成员国必须指定机构,称之为“经批准的机构”;鉴于必须提供有关这些机构的充分资料,并且这些机构必须达到最低的批准要求;
鉴于不符合基本安全要求可能会引起诉讼;鉴于成员国在这类诉讼中认定这一事实后,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从市场上撤回该种玩具或禁止该种玩具继续投放市场;鉴于对这种决定,必须提出理由,如果理由是协调标准有问题,则必须将这些标准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公布的标准清单中撤销;
鉴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保证在附录Ⅱ所列的基本要求所适用的一切领域内,欧洲协调标准有足够的制定时间,以便各成员国在1989年7月1日批准和公布必要的条款;鉴于各成员国依据本指令所批准的条款,应于1990年1月1日起生效;
鉴于必须作出规定,对任何非法使用合格标志的人采取适当的措施;
鉴于必须由成员国的主管机构对已上市玩具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鉴于对有些特别危险或仅供幼儿使用的玩具类别,还必须给出警告或详细的预防措施;
鉴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必须定期获得经批准的机构根据本指令进行的活动的信息。
鉴于根据本指令作出的任何决定所涉及的对象必须知道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及对其明示的补救措施;
鉴于针对玩具中金属化合物的生态有效性对儿童的健康极限,科学咨询委员会关于化合物毒性和生态毒性的评估意见已得到考虑。
兹通过本指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