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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服装生产企业质量监督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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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9 13:20: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学生服装生产企业质量监督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服装市场秩序,加强学生服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学生服装产品质量,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从事学生服装产品生产,并经省教育厅备案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对学生服装生产企业实行质量监督分类管理。实行质量监督的学生服装生产企业分A、B、C三类进行管理。

第四条 A类企业每年监督抽查一次。抽检不合格的降为B类管理。B类和C类企业每年抽查二次。二次抽检不合格的B类企业降为C类管理,二次抽检不合格的C类企业,不再进入分类管理序列,也不再安排质量抽检,并通报有关教育部门。

第五条 符合A类质量监督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生服装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 学生服装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执行的产品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经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连续三次抽检合格(不包括复检)。  

(三)学生服装生产企业须有二名以上(含二名)经国家认可部门考核通过的检验人员。

(四)学生服装生产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按质量体系进行运行管理。

(五)有符合检验要求的检验场所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委托检验部门检除外)

(六)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其中生产场地不小于1000平方米、生产设备不少于100台。

符合B类质量监督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生服装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学生服装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执行的产品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经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连续二次抽检合格(不包括复检)。

(三)学生服装生产企业须有二名以上(含二名)经国家认可部门考核通过的检验人员。

(四)企业内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质量体系进行运行管理。

(五)有符合检验要求的检验场所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委托检验部门检测外)

(六)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其中生产场地不少于700平方米、生产设备不少于70台。

符合C类质量监督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生服装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学生服装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执行的产品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经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抽检合格(不包括复检)。

(三)学生服装生产企业须有一名经国家认可部门考核通过的检验人员。

(四)企业内部初步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质量体系进行运行管理。

(五)有符合检验要求的检验场所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委托检验部门检测外)

(六)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其中生产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生产设备不少于50台。

第六条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服装生产企业,不再安排质量抽检,并通报有关教育部门。

第七条 经省教育厅备案的新增学生服装生产企业先按C类进行管理,再根据企业质量抽查结果等情况确定管理类别。

第八条 为鼓励企业实施质量批检,对经考核符合批检条件的企业,在分类管理时,按A类批检企业管理。A类批检企业生产的每批产品均实施质量抽检,抽检合格的产品使用统一的检验合格标志。

第九条 学生服装生产企业质量监督分类管理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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