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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劳动合同》补充合同,敬请大家指出有哪些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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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20:28: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补充合同
第1条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颁布的《员工手册》及相关管理制度,如实提交资料,若存在虚假证明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自乙方被正式聘用前,甲方给予乙方2个月入职培训及1个月试用期;
第2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岗位培训,培训合格方可正式试用;培训费用由甲方预付,合同期未满乙方擅自离职或辞职,培训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除;
第3条
乙方因个人原因放弃购买社会保险。若乙方需要甲方为其办理社保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甲方应自申请日开始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及代扣代缴相应费用。
第4条
甲方根据乙方当月考勤于下月30日向乙方发薪,若乙方为岗位责任制员工以完成指定工作任务为限,乙方领取岗位津贴后不再另行计算加班费;
第5条
乙方在甲方处连续工作满一年,甲方于当年年底向乙方发放当年度经济补偿金,若乙方已领取该年度经济补偿金后书面辞工或者严重违规被甲方开除,乙方应当退还已收经济补偿金;
第6条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生产需要及乙方实际工作能力,对乙方岗位、工资标准进行必要调整,乙方有权提出异议但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指令;
第7条
乙方必须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商业信誉,根据实际需要双方另行签订《保密合同》,妥善保管甲方商业资料;
第8条
乙方离开甲方后不得向其他厂家泄露任何与甲方有关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客户资料等,严重违反者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9条
乙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必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供书面辞工,办理交接手续签订《终止协议》后15日内结算工资;未按规定提前辞工或未办理完交接手续而离职者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无权领取除基本工资以外的其他款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10条
乙方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甲方立即开除乙方;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应得薪酬扣除,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
第11条
甲方于  ________月,将《员工手册》公示张贴于公告栏,乙方并于_______,认真阅读《员工手册》现无任何异议;
第12条
乙方工资以法定人民币。
2#
发表于 2009-8-6 20:57:47 | 只看该作者
看了下,第3条、第4 条、第8条、第9条等,附相关规范如下: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
1、规章制度制定的内容及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效力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不合法的规章制度的法律后果
违法的规章制度,受到损害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书面通知,并且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书面通知,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应当保留确切证据来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合法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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