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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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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22:16: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商秩字[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至今年8月1日,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将满一周年。结合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为加大《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强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自律意识,增强人民群众对生猪产品安全的信心,促进生猪产品科学健康消费。商务部决定,2009年8月1日-7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条例》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确保群众食肉安全,倡导科学健康消费。

  二、宣传重点

  (一)《食品安全法》和新修订《条例》的相关内容。

  (二)1998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颁布实行以来,各地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和经验。新《条例》实施一年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新《条例》,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各地生猪屠宰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在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等工作中的典型案例。

  (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在落实新《条例》要求,提升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采用的新技术和新措施。

  (四)生猪产品安全消费科普知识。

  三、总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条例》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统筹协调、精心实施,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宣传工作格局。要本着面向群众,实效明显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活动方案。

  (二)把握宣传导向。要明确指导思想和宣传主题,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舆论导向。认真总结《条例》出台前后生猪屠宰行业发展变化和取得的成绩,深入挖掘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典型人物事迹和重大案例处置情况,争取人民群众对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打击私屠滥宰,查处屠宰违法经营等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三)力求形式多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利用好商务部制作的各类宣传材料,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电台等各种媒体,开设专刊、专栏、专题节目,通过专家学者访谈、企业和消费者现身说法、与市民对话、召开座谈会、张贴宣传画、发布公益广告、举办街头咨询展览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效果,营造人人关心肉品质量安全的社会氛围。

  (四)紧密结合屠宰管理重点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突出宣传主题的基础上,还要积极宣传生猪屠宰行业管理部门在“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及定点屠宰企业在提升肉品质量保障方面所做的工作,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猪肉产品的消费信心,为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做出贡献。

  (五)做好信息报送及总结工作。宣传活动期间,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开展宣传活动的情况、经验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对今后继续开展此项工作的建议,于2009年8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包括文字和图片)及电子版报送我部(市场秩序司)。

  联系人:张哲 刘红宇

  电 话:010-85093359 85093361

  传 真:010-85093363

  邮 箱:hangyechu@mofcom.gov.cn

  附件:《肉品安全生产与消费》宣传画矢量图下载说明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肉品安全生产与消费》宣传画矢量图下载说明

  1、访问系统网站

  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中键入如下网址:http://tzglsczxs.mofcom.gov.cn/进入“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2、登录系统

  在首页左上角的登录窗口,输入用户名、密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猪屠宰行业基础信息调查的通知》(商办秩函[2009]48号)附件6“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各省市登陆编码及密码“的内容及验证码,点击提交,进入系统功能界面。

  3、图片下载

  登录系统后,页面将显示“欢迎登陆“字样。下方有三行字,其中第二行即为“肉品安全生产与消费宣传画矢量图下载“,点击此文字,即可对矢量图进行下载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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