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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yf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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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利益相关方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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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7:35:24 | 只看该作者
ISO 26000
近年,「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引起各方讨论。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公民、企业、非政府组织致力寻求一个可靠的方法,以便有效区分企业有否履行社会责任。
经多番协商后,国际标准化组织于二零零五年着手为社会责任开发一个名为「ISO 26000」的指导式标准。虽然ISO 26000建基于ISO 9000及ISO 14000标准而编写,严格而言,却不属于一个以认证为本的管理体系。
ISO 26000标准旨在:

协助组织机构履行社会责任
为整个组织机构提供可行指引,促使组织机构内部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
协助组织机构识别其利益相关方,并与之取得协调
提升社会责任报告和声明的可信度
ISO 26000将着重绩效、结果和改进,从而提升消费者对该组织机构及其活动、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和信心。此外,该标准或将借鉴于政府间一些实体性准则的代表性文件,以便贯彻于现有各标准和条约,而不产生任何矛盾。由国际非官方过程和组织机构所产生的ISO 26000,不会违反或削弱政府的合法权力,以便通过既定的立法程序以制订适切的实体性准则。

发展过程
负责制订该标准的工作小组阵容庞大,反映此议题引起了国际间广泛的兴趣。工作小组的成员来自四十九个国家的三百五十位专家,除国家级标准组织外,还包括政府、劳工、消费者、非政府组织机构、标准机构及高等院校等。
有着广泛代表性的工作小组将致力确保该标准的实用性,以及与现行各种标准的兼容性,而值得注意的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专家比例相当平均。
首次工作小组会议于二零零五年初于巴西举行,界定了该标准的「基本原则」,而第二次会议亦于同年九月在曼谷进行,会上通过了该标准的「设计规范」,即基本框架或纲要。
该标准所涉及的设计规范包括:


组织机构所处于的社会责任环境
社会责任的原则
社会责任的核心主题及相关议题
履行和融合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指导,包括方针、规范、方法、问题识别、绩效评估、报告和沟通

何谓「社会责任」?
尽管社会责任获得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有趣的是,目前尚未有被公认而具权威的定义。工作小组对社会责任所作出的界定,将有助取得国际共识,并采纳为社会责任的惯例。
在《企业社会责任:加拿大企业实践指南》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可理解为:企业如何将其价值观、文化、决策、战略和运营包含对社会、环境和经济的关注,并在组织内部建立更优秀的规范,以创造财富和改善社会环境。
由此引申,社会责任须符合社会、环境和经济的法例法规要求。在符合法规要求的基础上,社会责任还包括以下的各项承诺和活动:


公司管治与道德操守
健康与安全
环境管理
人权(包括劳工权益)
人力资源管理
社区参与、发展和投资
对种族人士的参与及尊重
企业慈善事业和员工志愿服务
客户满意度和坚持公平竞争原则
反贿赂和反腐败措施
问责、透明度和绩效报告
供应商关系,包括本地和国际供应链

ISO 26000 的应用
总括而论,各国政府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社会责任标准甚表关注,基于其自愿性和市场主导的缘故,于全球市场中将代表长远公共政策的重要渠道,与传统规管模式并行。从作者的观点来看,尊重各主权国家通过其立法程序以制订自身的环境、社会和经济行为准则固然重要,但组织机构不论其运营地点,或在法治不完善、政府与法院的执法权力较逊的情况下,也应尽责和符合各项国际公认的标准。
由此可见,这个由具规模及高透明度运作的组织机构所制订的自愿性国际标准,无疑会成为社会责任全球框架中的重要部分。该标准将与各种现有的规则和机构相互契合,如联合国的《全球契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跨国企业指导纲领》,以及全球报告行动计划组织的《报告指南》。
国际标准化组织拟订的社会责任标准实现了若干新突破:

联合政府间、政府、非政府组织、劳工、消费者、标准化组织机构及其他组织,以制订一个世界的通行的标准
不仅适用于工商机构,所有组织机构均可应用
以非管理体系形式开发,旨在提供可行的指引,并不用于认证
很可能成为其他文件的衔接工具,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和全球报告倡议组织的相关文件

鉴于上述的原因,ISO 26000标准将成为重要的管治工具,以解决二十一世纪全球所面临日益复杂的环境。
出台时间
在此文章发表的同时,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小组现正审阅ISO 26000的第一份草案。在取得国际间的共识和建议修改后,预计可于二零零八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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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7:36:08 | 只看该作者
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概念与原则
1. 本准则是各国政府共同向跨国企业提出的建议。建议中提出了符合适用法律的良好行为原则与标准。企业遵守本准则是自愿并且非法律强制性的。
2. 因为跨国企业的业务可以延伸至世界各地,因此该领域内的国际合作也应扩展到所有国家。加入本准则的各国政府鼓励在其领土上营业的企业,不论在何处开展业务,应在考虑东道国特定条件的同时,遵守本准则。
3. 对于本准则而言,不要求对跨国企业做出一个精确定义。跨国企业通常由在一个或多个国家建立的公司或其它实体组成,并相互联系进而以不同方式协调业务。尽管其中一个或多个实体能够对其它实体施加更明显影响,各实体的自主权在一个跨国企业和另一个跨国企业之间可能明显不同。所有权可以是私有、国有或公私混合所有。本准则适用于跨国企业内部所有实体(母公司和(或)本地实体)。根据企业内部实际的职责分配,期望不同的实体与其它实体相互合作全帮助以便遵守本准则。
4. 本准则无意对跨国企业和国内企业采取区别待遇,准则反映的是所有企业的良好执业行为。因此,本准则对任何相关的跨国企业和国内企业行为寄予了相同的期望。
5. 各国政府希望鼓励尽可能大范围的企业遵守本准则。虽然认识到中小型企业或许不具备大型企业的能力,尽管如此本准则加入国政府仍鼓励它们尽可能全面地遵守本准则各项建议。
6. 加入本准则的各国政府不应把准则用于保护主义目的,也不应以使人们对跨国企业所投资的任何国家的比较优势产生疑问的方式利用准则。
7. 各国政府有权遵照国际法,规定出在其管辖范围内营业的跨国企业须遵守的条件。设在不同国家的跨国企业的实体须服从这些国家适用的法律。当跨国企业面临加入国提出的相互矛盾的要求时,有关政府应为解决可能发生的问题坦诚合作。
8. 本准则加入国政府应如此解释公布准则,即政府将根据国际法与契约方的义务履行其公正对待跨国企业的责任。
9. 鼓励利用适当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仲裁,作为解决企业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出现的法律问题的便利手段。
10. 本准则加入国政府应推广并对本准则的应用予以鼓励。各国政府应指定国家联系单位,负责推广本准则并作为讨论所有与本准则相关事务的论坛。加入国政府还将参加适当的审议与磋商程序,解决在不断变化的世界中与本准则解释有关的问题。

一般政策
企业应全面考虑其开展业务之国家已制定的政策,并考虑其他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为此,企业应:


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对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尊重受到符合东道国国际义务与承诺的企业活动所影响的人员的人权。
通过与当地社区,包括商业从业者的密切合作,并通过在国内与国际市场上开展的符合合理商业惯例的企业活动,对当地能力建设予以支持。
鼓励人力资本的发展,尤其是通过创造就业机会并在培训机会方面为雇员提供便利。
避免寻求或接受与环境、健康、安全、劳动力、税收、财政鼓励或其它事宜有关的法规或制度框架所不予考虑的豁免待遇。
支持并坚持良好的公司管理原则,发展并推行良好公司管理方法。
制定和采用有效的自律机制及管理制度,培养企业与其业务所在之社会之间的信心与相互信任关系。
通过以适当的方式宣传公司政策,包括通过开展培训,促进雇员了解并遵守公司政策。
避免歧视或处分向管理部门,或适当情况下向主管公共当局如实报告违反法律、准则或企业政策行为的雇员。
在可行的情况下,鼓励商业伙伴,包括供货商及分包商执行符合本准则的公司行为准则。
避免介入任何当地政治活动。

信息公布
1. 企业应保证及时、定期地公布涉及其活动、结构、财务状况和业绩的可靠和相关信息。此公布的信息应涉及企业的整体情况,并在适当情况下包括业务种类或业务的地理区域分布信息。企业政策的公布应适合该企业的性质、规模和所在地情况,并适当顾及成本、商业秘密和其它竞争方面的考虑。
2. 企业应在发布信息、会计和审计业务上执行高标准。还应鼓励企业在非财务信息方面同样执行高标准,包括可能存在的环境与社会报告。企业应报告其编制与发布财务与非财务信息所依据的标准或政策。
3. 企业应公开其基本信息,说明其名称、所在地、结构、伙伴企业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主要附属机构、在这些附属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所有权的百分比,包括相互持股情况。
4. 企业还应公布关于如下情况的实质性信息:


公司的财务与业务成效;
公司的目标;
主要的股份所有情况及投票权;
董事会成员及主要执行官,及其报酬情况;
可预见的实质性风险因素;
涉及雇员与其他利益相关方面的有关实质性问题;
管理结构与政策。

5. 鼓励企业通报的额外信息,包括:
a) 计划向公众公开的价值观声明或经营行为声明,包括有关企业的社会、伦理和环境政策
及公司遵守的其它行为规范的信息。此外,也可以通告这些声明通过的日期、适用的国
家与实体,及公司在履行声明的表现方面的信息;
b) 关于风险管理与遵守法律的制度的信息,及关于经营行为声明或规范的信息;
c) 关于雇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信息。

劳资关系
在适用法律、规定和普遍适用的劳资关系或雇用惯例框架内,企业应:
1. a) 尊重雇员由其工会和其他合法代表所代表的权利,为就雇用条件达成一致,自行或通过雇主协会与这些代表进行建设性磋商;
b) 为有效取消童工做出贡献;
c) 为取消所有形式的强制或强迫劳工做出贡献;
d) 不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见、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对其雇员施加歧视性就业与职业待遇,除非针对雇员特点的选择性待遇符合政府促进就业机会平等的特殊政策,或与某职位的内在要求有关。
2. a) 向雇员代表提供必要的便利,以协助达成有效的集体协议。
b) 向雇员代表提供有意义的雇用条件谈判所必须的信息。
c) 促进雇主与雇员及其代表之间在双方共同关注事宜上的磋商与合作。
3. 向雇员及其代表提供使其能够真实和公正地了解该实体,或适当情况下,了解企业整体状况的信息。
4. a) 遵守不次于东道国类似雇主遵循的劳资关系标准;
b) 采取充分步骤保证业务运行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
5. 在开展业务时,尽可能多地雇用当地人员,并与雇员代表,并在适当情况下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合作提供培训,以提高技术水平。
6. 在考虑可能对其雇员的生计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变化时,特别在关闭一个实体将牵涉到集体解雇或解散的情况下,将此变化合理地通知其雇员代表,并在适当情况下,通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并与雇员代表和相应政府主管部门合作,以最大程度地缓解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根据每一个案的具体情况,合理的做法是管理部门能够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发出此通知。也可运用其它手段进行有效合作,缓解这些决定造成的影响。
7. 当与雇员代表进行有诚意的雇用条件谈判时,或当雇员行使结社权力时,不应为达到对谈判施加不公平影响或阻碍雇员行使结社权力的目的,威胁将一个业务部门整体或部分从有关国家迁出,以及从该企业在其它国家的组成实体调入雇员。
8. 使经授权的企业雇员代表能够就工资待遇或劳动管理有关问题进行谈判,并允许各个方面就共同关注事宜与经授权可就此类事宜做出决定的管理者代表进行协商。

环境
企业应在其业务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行政惯例框架内,并在考虑到相关的国际协定、原则、目标及标准的情况下,适当考虑保护环境、公共健康和安全的需求,并在通常情况下以能够促进更广泛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方式开展其活动。特别地,企业应:
1. 建立和维持适合本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其中包括:
a) 充分、及时地收集并分析有关其活动的环境、健康和安全影响的信息;
b) 制定可度量目标,并在适当之时制定环境状况改善的具体目标,包括定期审议这些目标的持续相关性;并
c) 定期监督和验证环境、健康与安全目标或具体目标的进展情况。
2. 考虑对于成本、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关注:
a) 充分、及时地向公众和雇员提供有关企业活动潜在环境、健康和安全影响的信息,其中可能包括有关改善环境状况的进展报告;并
b) 与受企业环境、健康和安全政策及其实施直接影响的社区充分、及时地交流和协商。
3. 在决策之时,分析并解决企业生存周期内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所连带的可预见环境、健康和安全影响。如果这些拟议的活动可能具有明显的环境、健康或安全影响,而且如果这些活动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决定,企业应准备一份适当的环境评估报告。
4. 如果存在破坏环境的严重威胁时,根据对风险的科学和技术上的理解,同时考虑人类健康与安全,不以科学确定性不足为原因延缓采用可防止或极大地降低此类环境破坏的有效措施。
5. 保持防止、缓解和控制企业运行引起严重的环境与健康破坏,包括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并建立向主管部门迅速报告的机制。
6. 通过适当鼓励如下活动,持续地努力改善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表现:
a) 在企业各部门采用符合企业内环境表现最佳的部门所采用的涉及环境表现的标准的技术与操作程序;
b) 生产和供应的无不当环境影响的产品与服务是使用安全、消费过程中能源与自然资源利用效率高、可重复使用、或可再生并处置安全的。
c) 提高消费者对使用或接受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环境影响的认识;并
d) 研究能够改善企业长期环境表现的途径。
7. 向雇员提供适当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方面的培训,包括有害物质处理与环境事故预防,以及更普遍的环境管理知识,例如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公共关系和环境技术。
8. 促进发展具有环境意义和经济效率的公共政策,例如通过能够强化环境意识与环境保护的伙伴关系和倡议。

打击行贿
企业不应直接或间接地提出、许诺、给予或索要贿赂或其它不正当利益,以获得或保留商业或其它非正当优势,也不应要求或期望企业提供贿赂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特别地,企业应:
1. 既不提出向公务人员或合作企业雇员提供占合同支付任何比例的报酬,也不接受这样的要求。不应以分包合同、采购定单或咨询协议为手段向公务人员、合作企业的雇员、其亲属或商业性协作单位提供报酬。
2. 确保代理商的报酬合理并只为合法服务支付报酬。若有必要应编制一个为了与公共机构或国营企业交易而聘请的代理商的名单,并向主管部门提供该名单。
3. 提高其打击行贿与索贿活动的透明度。其中的措施可能包括公开打击行贿与索贿的承诺,并公布公司为履行承诺而制定的管理制度。企业还应促进公开性并与公众对话,以此提高和促进公众对打击行贿与索贿的认识与合作。
4. 通过适当地宣传公司政策,并执行培训计划或纪律程序,促进雇员了解并遵守公司政策。
5. 采用抑制行贿或腐败行为的管理控制制度,并采用可以防止建立“帐外帐”、秘密帐户或建立不能适当和公平的记录有关交易的档案的财务与税收帐目及审计制度。
6. 不向公职候选人、政党或其它政治组织非法捐款。捐款应完全符合向公众公开的要求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

消费者利益
在接待消费者时,企业应根据公平的商业、营销和广告惯例行事,并应采取所有合理步骤,
以确保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性与质量。特别地,企业应:
1. 确保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所有议定或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健康与安全标准,包括健康警告、产品安全与信息标签。
2. 提供与商品或服务相适合的有关其成分、安全使用方法、维护、贮藏和处置的准确、清楚,并足以使消费者知情地做出决定的信息。
3. 制定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可在不造成过度代价或负担的情况下及时公平地解决消费者纠纷的有效透明的程序。
4. 不捏造或隐瞒,或不从事任何其他虚假、误导、欺骗性或不公平活动。
5. 尊重消费者隐私,并对私人数据予以保护。
6. 以全面、透明的方式与公共当局合作,防止或克服因消费或使用其产品对公众健康与安全造成的严重威胁。

科学技术
企业应:
1. 努力保证各项活动符合其业务所在的国家的科学技术(S&T)政策与计划,并酌情为当地和东道国创新能力的发展做出贡献。
2. 如果可行,在适当顾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在其经营活动过程中采用允许转让和迅速扩散技术与专业技能的作法。
3. 适当之时,在东道国开展科学与技术开发以解决当地需求,并在考虑商业需求的情况下,雇用东道国拥有科技资质的人员并鼓励对这些人员进行培训。
4. 在授予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证或在转让技术时,以有助于促进东道国长期繁荣发展的合理条款和方式行事。
5. 在与企业商业利益相关的情况下,发展与当地大学、公共研究机构的关系,并参与当地产业或产业协会的合作研究项目。

竞争
企业应在适用法律和规定框架内,以竞争的形式开展活动。特别地,企业应:
1. 避免与竞争对手达成或执行反竞争协定,以:
a) 固定价格;
b) 非法操纵投标(合谋投标);
c) 制定产量限制或定额;或
d) 通过分配消费者、供应商、商业领地或贸易范围而分享和分割市场。
2. 因为企业的反竞争活动将可能损害某个辖区的经济,因此应考虑竞争法律在该辖区的适用性,并以符合所有适用竞争法律的方式开展其活动。
3. 根据适用法律及适当安全规定,特别是尽可能迅速并全面地对信息要求做出反应,与此辖区的竞争当局合作。
4. 提高雇员对遵守所有适用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的重要性的认识。

税收
企业通过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为东道国的公共财政做出贡献是十分重要的。特别地,企业应遵守其开展业务的所有国家的税收法律和规定,并竭尽努力从形式和实质上依照这些法律和规定行事。这可能要包括采取诸如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正确确定依照其业务评估得出的税额所必需的信息,以及使转移定价做法符合保持距离原则之类的措施。

实施程序
国家联系点
国家联系点(NCP)负有提高准则效率的职责。国家联系点将依照可见、可及、透明和负责任的核心标准开展工作,以促进职能等同目标的实现。
A. 机构安排
在职能等同目标一致的条件下,加入国在组建国家联系点时,享有寻求社会合作方积极支持的灵活性,包括商业团体、雇员组织,以及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据此,国家联系点:
1. 可以是政府高级官员或是由政府高级官员领导的政府部门。可选择地,国家联系点也可以组建成一个合作机构,包括其他政府部门代表。商业团体、雇员组织以及其它利益相关方的代表也可以包括在内。
2. 将与能够促进准则有效发挥作用的商业团体、雇员组织及其它利益相关方代表建立并保持联系。
B. 信息与推广
国家联系点将:
1. 以适当的手段,包括利用在线信息,以本民族语言使社会周知并可以获得准则。应酌情使预期的(对内和对外)投资者了解准则。
2. 包括通过与商业团体、雇员组织、其它非政府组织和感兴趣公众的适当合作,加深对准则的认识。
3. 答复来自如下各方有关准则的咨询:
(a) 其他国家联系点;
(b) 商业团体、雇员组织、其它非政府组织和公众;以及
(c) 非加入国政府。
C. 具体情况下的实施
国家联系点应为解决与准则在具体情况下的实施有关而出现的问题做出贡献。国家联系点应为商业团体、雇员组织及其它有关方提供讨论的场所,并协助它们以有效及时并符合适用法律的方式解决出现的问题。在提供此协助时,国家联系点应:
1. 初步评估被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进一步审查,并对问题提出者予以答复。
2. 若提出的问题值得进一步审查,则提供适当的条件协助各介入方解决这些问题。为此目的,
国家联系点应与各介入方进行协商,并在适当情况下:
(a) 寻求有关当局和(或)商业团体代表、雇员组织、其它非政府组织及相关专家的建议;
(b) 与其它有关国家的国家联系点协商;
(c) 如果对特殊条件下的准则解释存在疑问时,寻求投资与跨国企业委员会的指导;
(d) 提供,并在各介入方同意的情况下,并促进获得各方认可的非对抗性手段,例如调解或
仲裁,以帮助处理这些问题。
3. 如果各介入方未就出现的问题达成一致,则发布一个声明或提出有关执行准则的适当建议。
4. (a) 为便于解决已出现的问题,采取适当步骤保护敏感的商业或其它信息。在执行第2 款规定的程序时,应维持过程的保密性。在该程序结束时,如果有关各方未就解决已出现的问题达成一致,它们可以自由传播并讨论这些问题。但是,除非其它介入方同意公开,否则其它介入方在此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和所持观点仍属秘密。
(b) 除非保密最有利于准则的有效执行,否则在与各介入方协商之后,公开此过程的结论。
5. 如果问题出现在非加入国家,采取步骤就有关问题达成谅解,并执行相关并可行的程序。
D. 报告
1. 每个国家联络点应每年向委员会呈递报告。
2. 报告中应包含关于国家联络点开展活动的性质与效果的信息,包括具体情况下的实施活动。
国际投资与跨国企业委员会
1. 委员会应以有效并及时的方式履行其责任。
2. 委员会应考虑国家联系点要求协助其开展活动的请求,包括在特殊情况下对准则的解释存在疑问时。
3. 委员会应:
(a) 考虑国家联系点的报告。
(b) 考虑一个加入国或咨询机构提出的关于一个国家联系点在处理具体情况时是否履行其责任的实质性意见。
(c) 如果一个加入国或咨询机构就一个国家联系点在具体情况下是否正确地解释准则提出实质性意见,考虑对此做出澄清。
(d) 如有必要,提出加强国家联系点职能与提高准则效率的建议。
4. 委员会可以寻求并考虑有关任何准则含盖事务的专家建议。为此目的,委员会应制定适当的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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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7:36:30 | 只看该作者
RUGMARK
地毯标志基金会(Rugmark Foundation)成立于一九九四年,类似公平劳动协会的组织。这个组织主要的工作是保护南亚地区的童工,特别是印度、巴基斯坦和尼泊尔这三个国家的童工。基金会和这三个国家的地毯制造业者达成协议,凡是同意以下三个条件的制造者,就可以在他们的地毯上放上基金会的地毯标志,让消费者知道这个地毯没有使用童工来制造。这三个条件是:第一、业者不得雇用任何童工;第二、业者所拥有的每一架织布机都要向基金会登记;第三、业者同意接受基金会任何时间未事先通知的劳动检查。自一九九五年基金会开始实施劳动检查与核可标志以来,仅印度地区就有超过一千三百个儿童离办厂,并且在基金会的资助之下回到学校上课。
购买带有RugMark认证标签的地毯,可以确保:

在制造地毯或毛毯过程中,没有使用童工。
RugMark审核员已经对制造毛毯的工厂或织布机进行审核。
你购买毛毯的价格里面有部分资金由于在审核中发现童工的教育经费。
你正帮助建立一个道德生产产品需求市场,并有助于终结使用非法童工。
你所购买的地毯不仅外在美观,而且内在如一。
RugMark 在不断进步。在第一个10年当中,Rugmark 已帮助南亚的地毯行业将少了三分之二的童工。
印度

269家出口商(占所有登记在案织布机数量的15%)得到 Rugmark 的授权,并通过相关审核。
RugMark审核员平均每天审核64台织布机,每年超过16,000次审核。
建立6所 RugMark 学校和1所康复中心,为将近2000名之前发现的童工提供教育。
尼泊尔

超过500家制造商(占尼泊尔地毯出口的70%)接受 RugMark 的审核。
1996年以来,审核次数将近35,000次。
1995年以来,超过1,500名儿童离开工作岗位重新接受教育。
巴基斯坦

超过21,000台织布机在 RugMark 登记。
13家地毯出口商和制造商通过 RugMark 的授权认证。
1995年以来,RugMark 认证地毯的数量超过4百万张。

地毯标志认证
RugMark 随机检查承诺只雇佣成年工人的织布厂。通过独立的认证和严格的检查,你可以获知自己的地毯是没有童工的。
欲获取 RugMark认证,制造商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承诺:

不使用非法童工进行地毯制造。
在RugMark 基金会登记其所有的织布机数量。
允许对织布机进行突击检查。
支付相关授权费用。
为了确保达标,地毯织布机定期由 RugMark 培训和监督的审核员进行检查。为了预防假冒标签,每张标签都有编号并能根据编号追溯回是哪台织布机生产出来的。RugMark 还提供了另一条确保没有童工参与生产的渠道,那就是允许由 Rugmark 授权的第三方非盈利儿童福利机构进入工厂检查。
在美国,只有得到 RugMark 授权的进口商方可出售带有RugMark标签的地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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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7:37:41 | 只看该作者
SA8000© 系社会责任国际之注册商标

1990初年代生产守则运动(Code of Conduct)

1995年-CEP开始对生产守则进行基础性调查 1996年-多边利益相关方与
国际咨询委员会召集会议讨论建立一套可用于认证的体系

1997年,经济优先权委员会(the Council on Economic Priorities,CEP)成立了经济优先权委员会认可
委员会(the Council on Economic Priorities Accreditation Agency,CEPAA),由CEPAA负责制定该标准,
并根据ISO指南62来评估认可认证机构,该机构于1997年10月颁布了SA8000 :1997社会责任标准。

1998年认证了第一家工厂

2001年CEPAA改名为SAI(社会责任国际)并在12月12日发表了SA8000标准第一次修订版,即SA8000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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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7:38:10 | 只看该作者
Transfair
公正标签(Transfair)由科隆公平贸易协会颁发。该协会得到40多家社会组织和团体的认可和支持。公正标签主要用于发展中国家生产的咖啡、茶、可可、蜂蜜、糖、果汁、香蕉和甜点等初级食品。目前德国有87家企业提供贴有"公正标签"的产品,包括卡施达特.客万乐、星巴克等,这类产品在德国22000多家超市有售。
公平贸易认证(通常简称Fairtrade或在美国称作Fair Trade Certified?)的是一种产品认证的体系,其设计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辨别该产品符合下列标准:环保、劳动人权以及第三世界的发展利益。这个体系由两个单位负责执行:FLO International是标准订定的单位,FLO-CERT是认证授权的单位;这个认证体系对生产者进行独立的审查,以确保达成商定的标准。贩卖公平贸易商品的公司,必须符合公平贸易认证的标准,并且申请成为特许销售商(licensees)才可以使用公平贸易的商标在自己的商品上。
FLO International的认证体系涵盖了日益广泛的产品,包括香蕉、蜂蜜、橘子、可可、棉花、干果、新鲜水果、蔬菜、果汁、坚果、油籽、藜麦、稻米、香料、糖、茶叶和葡萄酒。
公平贸易认证的商品于2005年在全世界的销售总额大约是11亿欧元,相较于前一年的业绩,年成长率为37%。在未来几年内,销售额度可望进一步成长:根据2005年所发布的全球粮食市场调查,公平贸易的销售额预估将在2012年达到90亿美金,在2020年达到200-250亿美金之间。
根据2006年10月的资料,已经有分布在58个发展中国家的586个生产者组织加入公平贸易体系并取得FLO-CERT的认证。

历史
虽然市场上最早出现公平贸易的产品,可追朔到1960及1970年代,但是真正让公平贸易变成普及且大幅成长的公平贸易商标,是诞生在1980年代晚期。
Early Fairtrade Certifications Marks在公平贸易标签兴起之前,公平贸易商品主要在世界商店(Worldshop)贩卖,由一些另类贸易组织(ATO)负责运作,例如:乐施会(Oxfam)、Traidcraft等。某些人觉得这些世界商店离现代的生活模式与步调太远,即便是最热心的顾客,都觉得去这些商店买东西很不方便。只有一个方法能增加销售机会,就是在顾客常去的商店,以一般的物流管道来贩卖公平贸易商品。唯一的问题便是,如何能增加销售管道,但却不减少消费者对公平贸易商品与其来源的信心。
第一个公平贸易标签倡议于1988年11月15日的荷兰,由荷兰人Nico Roozen、传教士Frans van der Hoff以及慈善团体Dutch ecumenical development agency Solidaridad共同呼吁支持墨西哥的咖啡农,标签名称为Stichting Max Havelaar。这项运动以高于一般市场的价格向弱势的咖啡农收购咖啡,只要这些咖啡农符合共同约定的社会与环保的标准。于是墨西哥UCIRI合作社产出的咖啡豆,从荷兰的Van Weely公司进口,Neuteboom公司烘焙,然后销售到世界商店,以及首次进入一般的主流零售渠道。
这项创举终于使公平贸易咖啡扩展到更大的消费渠道。公平贸易标签让终端消费者与配销商能够追踪产品的来源,同时也让农民得到实际的利益。
这项倡议的成果显著而且向其它市场推广:在接下来的几年中,类似非营利性公平贸易标签组织在欧洲其它国家与北美地区成立,名称分别为“Max Havelaar”(比利时、瑞士、丹麦、挪威、法国)、“Transfair”(德国、奥地利、卢森堡、意大利、美国、加拿大、日本),“Fairtrade Mark”(英国、爱尔兰)、“R?ttvisem?rkt”(瑞典)、“Reilu Kauppa"”(芬兰)。
最初Max Havelaars和Transfairs两个标签组织尝试以同一标准合作,但是没有合约关系来确保标准的实施。1994年,要求同一标准的呼声在标签倡议组织(LIs, Labelling Initiatives)内部出现,于是便成立了TransMax工作团队;1997年同一标准的进程达到了高潮,由此产生了Fairtrade Labelling Organizations International(FLO)的成立。FLO是一个伞形组织,其任务在订定公平贸易的标准,支持、检查并认证那些弱势的生产者,同时协调公平贸易运动。
FLO在2002年发布一个新的国际公平贸易认证倡议,有效的取代了先前Max Havelaar和TransFair的标签。这个目的是为了提高标签在超级市场里的能见度,并且简化了贸易流程,有利于生产者、出口商、进口商之间进行跨国贸易。
公平贸易标章的整合仍然持续进行中,目前全世界除了三个国家(美国、加拿大、和瑞士)都已经使用同一标准进行认证。新标准一统江湖的情况为期不远。单一标签的成效在英国最显著,2006年公平贸易商品在英国的销售总额高达4亿5千万英镑,主要来自于具有优势的零售渠道。
2004年1月,Fairtrade Labelling Organizations International分割成两个独立的组织,分别为负责标准制定与协助生产者业务的国际公平贸易标签组织(FLO International),以及负责组织督察与认证的公平贸易认证组织(FLO-CERT)。组织分割的目的在于确保认证程序的公正与独立,以符合ISO 65对于认证单位所要求的相关标准。
如今FLO International已经有20个标签倡议组织。新的标签印在数十种经过FLO认证的商品上,产品包含:咖啡、茶叶、巧克力、可可、糖、香蕉、苹果、西洋梨、葡萄、李子、柠檬、橘子、蜜橘、小柑橘、荔枝、酪梨、菠萝、芒果、果汁、藜麦、胡椒、青豆、椰子、干果、rooibos茶、绿茶、蛋糕、饼干、蜂蜜、葡萄干、麦片、果酱、酸辣酱、调味酱、香草、香料、坚果、葡萄酒、啤酒、甜酒、花、足球、稻米、酸奶酪、婴儿食品、棉花、羊毛以及棉制品等等。

公平贸易的督察与认证
公平贸易的督察与认证是由FLO-CERT负责,该组织是2004年从FLO International独立出来的单位。FLO-CERT确保生产者符合FLO International的所制定的公平贸易标准,而且生产者从公平贸易认证所得到的利益要确实投资在发展上。
FLO-CERT是由72个独立的稽核人员所组成网络来运作,他们例行性的拜访所有的生产组织,并回报给FLO-CERT。授证的权力归于认证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多方的关系人所组成,包含:生产者、贸易商、各国的标签倡议者,以及专家学者。另有一个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所有的申诉案件。
FLO-CERT的督察与认证程序都是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对于产品认证单位的规范(ISO 65)来执行。

公平贸易的价格
可可,自由市场价格 vs.公平贸易保障价格公平贸易与一般的伦理贸易最大的差异在于两项主要的财务效益:公平贸易所保障的收购价,以及公平贸易补助金。
「公平贸易保障价格」,能够含括永续农业的成本。公平贸易的保障收购价是稳定的,除非自由市场的价格涨到更高。
「公平贸易补助款」是另一个独立的支付款项,指定用在产地的社会与经济发展上。生产者可以自己决定这些补助款要如何运用。在某些条件下,生产者必须在FLO-CERT的辅导下使用这笔钱。通常都是使用在卫生医疗、教育或其它公共设施;有时也可以投资在增加生产力或减少对单一农作物的依赖上。
值得一提的事,公平贸易商品的价格并没有因为「保障最低价」或「公平贸易补助款」而造成消费者末端的价格高涨。当讨论公平贸易商品的价格结构时,有几个其它因素可以思考:缺乏规模经济的效益或是与一般产品的差异,往往是因为有机的耕作方式所然。

公平贸易影响的研究
FLO-CERT认证的咖啡农,乌干达最近有一些独立的研究,在评量公平贸易对弱势农民及劳工的影响。
在2002年,萨塞克斯大学(University of Sussex)贫穷研究机构里的Lorain Ronchi研究公平贸易对哥斯达黎加Coocafe公司的影响,Ronchi发现,公平贸易增强了生产者组织,同时总结认为“以1990年代早期的咖啡危机而言,公平贸易可以说己达成了它们要改善小生产者的收入、生活质量,以及健全地方组织之目的。
在2003年,科罗拉多大学(Colorado State University)公平贸易研究团体总结了七个拉美公平贸易咖啡生产者的个案(UCIRI、CEPCO、Majomut、Las Colinas & El Sincuyo La Selva、Tzotzilotic和La Voz),认为公平贸易能在“短时间内改善小规模咖啡生产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这些研究发现,在公平贸易下的生产者,更能得到信贷及外来的发展资助[9]。同时,这研究也指出,比起传统的咖啡生产者,公平贸易生产者更能得到训练机会并能改善其咖啡的质量,而那些公平贸易生产者的家庭也更稳定,比起传统咖啡生产家庭,小孩也能得到更好的教育机会。
Nicolas Eberhart于2005年为法国非政府组织Agronomes et Vétérinaires sans frontières曾经针对玻利维亚的咖啡公平贸易进行个案研究,认为公平贸易的认证活动对Yungas当地的咖啡价格有正面的影响,也在经济上造福了所有的咖啡生产者(无论有无公平交易认证),同时,公平贸易也能增强其生产团体及他们的政治影响力。
由Becchetti及Costantion(2006)所主导的计量经济学分析,验证公平贸易对肯亚农民的影响,研究者观察一组经过公平贸易认证的农民,并且抽样另外一组农夫作为对照组比较。在经过相同的一段时间后发现,无论是以货币或非货币的价值计算,公平贸易都能改善农民的生活、减少儿童死亡率、改善家户食物的摄取、对其作物的价格及生活条件更感到满足等[13]。在方法学中,该研究所采用的样本、农作物与公平贸易的相对贡献度,以及对照组的选择都可能有误差,因此该研究并非全部的论点都是稳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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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7:39:27 | 只看该作者
WARP

环球服装生产社会责任原则是环球服装生产社会责任认证体系的核心凖则。制定该体系的目的是要求企业独立监督并确保产品在合法、人性及道德条件下生产,符合社会责任规范。加入环球服装生产社会责任的零售商自愿同意,他们及其供货商企业须根据上述标准通过环球服装生产社会责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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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7:39:52 | 只看该作者
WRC
工人权益联盟(WRC)是一个独立的劳工权益监督机构,主要关注服装及其他在美国市场销售产品的生产是否人道,工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WRC特别关注印有大学或学院标志产品的制造。WRC对生产著名品牌的工厂进行独立、深入的调查并公开调查报告,同时WRC制止工厂侵犯工人权益的行为并鼓励工人捍卫他们的合法权益。WRC成立于2001年,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来自高校管理层、劳工权益专家以及反血汗工厂学生联盟(United Students Against Sweatshops)的活动人士。目前,WRC成员超过150家大学院校,其中包括部分中学。

WRC的运作
加入WRC的学校须向其服装制造商传达WRC的生产守则。该生产守则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禁止强迫加班、禁止童工、禁止契约劳工、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性别歧视,确保工人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确保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以及确保工人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WRC指派代表进入南半球的生产服装工厂,通过调查了解WRC的基本守则是否得到实施。之后,WRC撰写并公开已接受调查工厂工作条件的年度报告。如果某家工厂被调查发现他们没有符合生产守则的要求,那么授权该工厂生产其产品的公司(通常是国际著名品牌)将受到大学院校停止继续授权的威胁直到该品牌向工厂施压改善其工作环境。
WRC正与美国多所院校一道设计并公布DSP(指定供应商计划)计划,以此排除服装行业根深蒂固的阻碍生产守则推行的因素。

生产守则规范
(成员院校可以采用此标准作为授权生产商的标准。WRC将使用该标准进行生产守则实施情况的调查。)

概要

A. 加入WRC的高校必须承诺履行其社会责任,以体现其相关的教育、研究和服务精神,并捍卫和保护全球环境。

B. WRC和成员高校一致认为,所有的授权生产商必须至少遵守以下守则所规定的原则。

C. 本守则所指的“授权生产商”包括与院校签订书面授权合同生产其带有院校名字、商标或图像产品的个人和实体。本守则所提及的“授权生产商”,如果没有特别的情况,是指生产授权产品“授权生产商”的供应商、分包商以及参与产品的生产、装配或成品包装的制造商。

注意

A. 以下守则适用于所有的授权生产商。

B. 授权生产商要获许制造或销售授权产品,必须遵守该守则的规定。授权生产商在接到生产守则后,必须在6个月以内(或授权合同的其他相应规定)向WRC表明其遵守本守则的要求。

标准

A. 授权生产商同意在其工作场所以及其分包商遵守以下守则的规定。院校更乐意授权生产商的运作高于本标准。

B. 守法:授权生产商必须遵守进行授权产品制造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当守则的要求与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时,采取较高的标准。

C. 雇佣标准:授权生产商应遵守以下准则:

1. 工资与福利:授权生产商须明确工资是满足员工基本需要的重要手段。授权生产商应支付员工至少能符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工资,而且所得的工资能满足工人的基本需求,同时还应提供满足工人及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工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是指员工在法定的每周工作时间内(但不超过48小时)所“拿回家”或“净”工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能满足员工及其家庭的基本需求(譬如住房、补充体力、营养、衣服、健康护理、教育、可饮用水、育儿、交通和储蓄)。

2. 工作时间:计时和/或计件工人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法律规定每周工作时间更少,则按当地法律的要求);每七天至少有一天休息,并且提供工人法定的节假日和年假。

3. 加班工资:加班必须是自愿的。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应按如下标准支付:如果当地法律规定相应的加班率,则遵循该规定;如果当地法律没有规定,则按不低于正常工资的150%支付。

4. 童工:授权生产商不得雇佣低于15周岁(或14周岁,国际劳工组织138号公约规定的发展中国家,而且所在国家规定的例外情况)的工人。如果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大于上述的年龄,则采取较大的年龄。授权生产商同意向政府、人权和非政府机构咨询,并采取合理的措施解决由于在守则推行中发现的童工问题。

5. 强迫劳工:不得使用监狱劳工、契约劳工、禁锢劳工或其他形式的强迫劳工。

6. 健康安全:授权生产商应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以避免事故和工伤。另外,授权生产商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a) 授权生产商应确保其直属工厂或分包商符合当地有关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要求或符合联邦职业安全健康局颁布的联邦管理条例CFR第29条的规定。应遵守规定较严的法规要求。

b) 授权生产商应确保其直属工厂或分包商遵守所在国已签署和实施的ILO有关健康安全方面的公约。

7. 不歧视:在招聘、升迁、工资、福利、惩戒、解雇和退休问题上,不得基于员工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年龄、残疾、性取向、国籍、政治观点和社会阶层而歧视员工。

8. 骚扰或虐待:每个员工应得到尊重和善待。不得对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体罚、性或心理、言语骚扰和侮辱。授权生产商不得使用或容忍任何形式的体罚行为。

9. 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授权生产商应承认并尊重工人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不得对争取该权利的员工进行骚扰、恐吓或报复。授权生产商不得与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合作动用国家权利阻止工人自由组建工会。授权生产商应允许工人自由组建工会。

10. 妇女权益

a) 妇女应得到与男性员工平等对待,包括同工同酬、公平考核工作质量以及有适合妇女的工作岗位时与男性工人有同等的机会。

b) 不得使用怀孕测试作为招聘的条件,也不得要求妇女进行怀孕测试。

c) 妇女有休产假的权利,雇主不得解雇员工,也不得以升迁机会、解雇或克扣工资为威胁。休假后的妇女可以重新回到之前的工作岗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及其福利。

d) 不得强迫或施压要求工人进行避孕。

e) 不得将妇女置于危险的工作环境譬如危及其健康包括生殖健康的有毒胶水和有机溶剂环境。
f) 授权生产商应为怀孕女工提供合适的设施和休息场所。

达标和信息公开
授权生产商(自身及代表其供应商、分包商或制造商)应向WRC、院校和公众公开以下A、B、C方面的信息。

A. 在授权合同的订立和更新以及采用新的授权产品制造商时,应公开以下信息:公司名字、联系人、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生产授权产品工厂的性质等。

B.至少在每份授权合同期满前的60天内,授权生产商应提交书面的保证:(1)符合生产守则的要求;(2)正采取合理的措施对不符合守则要求的工厂进行整改。

C. 至少在在每份授权合同期满前的60天内,授权生产商应提交一份总结报告:(1)概况整改不符点的具体方案;(2)未来一年在所有生产授权产品的工厂中推行守则所预见的困难。

认证
授权生产商(自身及代表其供应商、分包商或制造商)有责任确保他们遵守守则的规定。WRC和高校成员一道致力于为独立外部监督机构提供足够的培训和监督方法,这也是WRC成立时所制定的指导方针。

劳工标准环境: 在某些国家,法律和风俗与本守则发生冲突,授权生产商应向当地的政府、人权和商业机构咨询并采取高校认为有效的措施达到本守则的所有要求。授权生产商应制止降低本守则保护力度的行为。除了授权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外,院校保留拒绝与以下国家的生产商续约的权利:

A. 在本守则的雇佣标准方面,不再有任何进步;

B. 认为不可能符合本守则的雇佣标准。院校在查看政府、人权和商业机构的报告并与相关授权生产商协商后做出决定。

整改
整改措施适用于守则签署生效日后发生的违规。

A. 如果授权生产商不能进行自我改善,院校将和授权生产商(自身及代表其供应商、分包商或制造商)协商决定合适的改善措施。

B. 整改方案至少应包括要求授权生产商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改正如下问题(但不仅限于):

支付所有参与生产授权产品工人的拖欠工资。
让那些被非法解雇的工人重新回到工作岗位。
C. 如果改善措施没有达成共识或改善方案没有在预期的时间内达到预期的效果,院校保留以下权利:

要求授权生产商终止与那些仍然违反生产守则的供应商、分包商或制造商的商业外来。
终止继续违反本守则授权生产商的授权资格。
D. 在上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下,院校将提前30天向授权生产商发出终止授权的书面通知。为了确保该规定能被合理和统一的使用,院校应寻求WRC提供建议,以确定采取上述哪种方案最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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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9 17:40:27 | 只看该作者
有的大家都已经很熟悉的就没有贴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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