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货员论坛

标题: ECHA要求企业更新卷宗以满足CLP [打印本页]

作者: CIRS    时间: 2012-10-9 13:42
标题: ECHA要求企业更新卷宗以满足CLP
ECHA要求卷宗注册者和通报者应当根据第二个适应技术和科学的进步(ATP)修订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及时更新提交的意见书。

        第二个适应技术和科学的进步(ATP)特别包含了CLP法规的修订:在危险产品类别里建立新的子类别,即呼吸和皮肤敏感性;修订水生毒性分类标准;引入最新危险分类“臭氧层危害”。目前,ECHA要求企业确保所属产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符合最新的CLP版本,并在2012年12月1日前更新注册卷宗,进行C&L通报。

         2012年12月1日前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物质,并已根据法规进行分类、标签和包装的,在2014年12月1日前无需进行重新贴标和重新包装。2015年6月1日前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混合物,并已根据CLP法规进行分类、标签和包装的,在2017年6月1日前无需进行重新贴标和重新包装。


相关链接
ECHA新闻
[url=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2011:083:0001:0053:enDF]第二个适应技术和科学的进步(ATP)[/url]
CLP法规服务
作者: Tony.L    时间: 2012-10-9 20:00
路过。。。




欢迎光临 验货员论坛 (http://bbs.wtoqc.net/)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