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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N60335-1 clause 22.36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dotzuv    时间: 2011-12-23 18:58
标题: EN60335-1 clause 22.36疑问
22.36对于非三类的器具,在正常使用中用手连续握持的手柄,其结构应使操作者的手在正常使用时,不可能与金属部件接触,除非金属部件是用双重绝缘或者是加强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

假如是1类设备,与接地的金属接触(假如接地的金属和带电部件为基本绝缘)也不可以?
作者: qing1234    时间: 2011-12-23 18:58
楼主的理解是正确的.
作者: orlzvs    时间: 2011-12-23 18:58
标准已经将的很清楚了,非III类,I类自然也包括在内了,就必须满足22.36的要求.所以是不可以的.
作者: dotzuv    时间: 2011-12-23 18:58
刚刚看到一个资料上说,对于长时间与人体接触的器具或者是部件,均要求其为2类结构,比如说电吹风,按摩器等。

向各位求证一下,是这样的吗?
作者: sd929898    时间: 2011-12-23 18:58
的确如此,只要是非III类的。
作者: d60102224    时间: 2011-12-23 18:59
原文 :
刚刚看到一个资料上说,对于长时间与人体接触的器具或者是部件,均要求其为2类结构,比如说电吹风,按摩器等。

向各位求证一下,是这样的吗?
应该说是对于长时间与人体接触的(固定式)器具或者是部件,均要求其为2类结构……
比方说固定式的按摩器,就可以是1类的。
作者: 日夏清    时间: 2011-12-23 18:59
一般来讲,主要是把手之类的长时间与人接触的部分,都只接受2类结构。如果是接地金属的话,必须在金属表面再加一层附加绝缘。如跑步机的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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