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货员论坛
标题:
EN60335-1 clause 22.36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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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otzuv
时间:
2011-12-23 18:58
标题:
EN60335-1 clause 22.36疑问
22.36对于非三类的器具,在正常使用中用手连续握持的手柄,其结构应使操作者的手在正常使用时,不可能与金属部件接触,除非金属部件是用双重绝缘或者是加强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
假如是1类设备,与接地的金属接触(假如接地的金属和带电部件为基本绝缘)也不可以?
作者:
qing1234
时间:
2011-12-23 18:58
楼主的理解是正确的.
作者:
orlzvs
时间:
2011-12-23 18:58
标准已经将的很清楚了,非III类,I类自然也包括在内了,就必须满足22.36的要求.所以是不可以的.
作者:
dotzuv
时间:
2011-12-23 18:58
刚刚看到一个资料上说,对于长时间与人体接触的器具或者是部件,均要求其为2类结构,比如说电吹风,按摩器等。
向各位求证一下,是这样的吗?
作者:
sd929898
时间:
2011-12-23 18:58
的确如此,只要是非III类的。
作者:
d60102224
时间:
2011-12-23 18:59
原文 :
刚刚看到一个资料上说,对于长时间与人体接触的器具或者是部件,均要求其为2类结构,比如说电吹风,按摩器等。
向各位求证一下,是这样的吗?
应该说是对于长时间与人体接触的(固定式)器具或者是部件,均要求其为2类结构……
比方说固定式的按摩器,就可以是1类的。
作者:
日夏清
时间:
2011-12-23 18:59
一般来讲,主要是把手之类的长时间与人接触的部分,都只接受2类结构。如果是接地金属的话,必须在金属表面再加一层附加绝缘。如跑步机的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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