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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GB 4706.99-2009 最新标准讨论(讨论有奖,勿发水贴) [打印本页]

作者: d60102224    时间: 2011-9-4 18:26
标题: GB 4706.99-2009 最新标准讨论(讨论有奖,勿发水贴)
《GB 4706.99-200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 》已于2009年12月15日发布,并将于2010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没有对应的IEC60335标准。标准对应的产品有很强的中国特色。
由于该标准首次发布实施,本人初看之后对有些地方感到疑惑,也有些地方感觉值得商榷,打算逐一提出。不知论坛是否也有朋友涉及此产品或对此感兴趣,共同交流或提出您的问题和看法。
讨论有奖,勿发水贴

问题1:标准的适用范围?

标准1 范围规定“本部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储热式电热暖手器(以下简称“暖手器”)及类似器具的安全。”

规定似乎已经十分明确,且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中3.101对暖手器也做了定义:“把电能转化为热能,有使用者握持,供手部取暖的器具。”
但什么算类似器具呢?

图一

图二

图一、图二可以视为该标准规范的产品。但图三、图四呢?图三、图四产品可以暖手,但不仅仅是暖手,也可以暖身体其它部位,也可以暖被。算不算“类似器具”?该不该为该标准规范?或者可以执行该标准,也可以不执行该标准(后面讨论不执行该标准理由)

图三

图四




作者: xshrmm    时间: 2011-9-4 18:26
类似器具是不是使用了和暖手器同样的功能,但是可以用来暖其他的器具吧。有可能有人会生产出用来暖脚的产品呢。
作者: qinglang    时间: 2011-9-4 18:26
第一,这个标准同FB4706.1-205要结合使用,它不是独*立标准,第二产品主要针对热水袋、暖瓶、第三储热式产品首先是先用电加热,断电后拔掉电源使用,再慢慢释放热量,主要适用供暖手使用,这个产品确实是中国特色产物,主要生产地浙江慈溪和广东中山
作者: ll123456    时间: 2011-9-4 18:27
标准共享了么
作者: ehfhhe    时间: 2011-9-4 18:27
如果没有专标适用图三图四产品,那他们应该用4706.99
因为至少它有暖手器的功能
打个比喻:
一款最新家用电器,目前没有标准适用它
但这款产品有空气净化器功能,
那我觉得我们完全可以用4706.1+净化器专标来考核这款产品。
个人愚见,仅供参考
作者: 04211    时间: 2011-9-4 18:27
咱们公司做暖全身很多的地方的产品,例如脖子、肩膀、膝盖、腰部、腿、脚等等,但是不是充电而是用蓄电池,是不是可以用这个标准?现在主要是用的柔性发热电热毯的标准,希望此标准范围宽点!
作者: qinglang    时间: 2011-9-4 18:28
你这个蓄电池不是要充电吗?要结合通用要求附录B一起使用,按摩器部分执行按摩器的特殊要求,电热毯要执行电热毯特殊要求
作者: d60102224    时间: 2011-9-4 18:28
GB4706.8(IEC60335-2-17)适用于“对床或人体进行加热的电热毯、电热垫及其他柔性器具”;
GB4706.80(IEC60335-2-81)适用于“电暖脚器和电热脚垫”。

他们包括II类和III类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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