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货员论坛
标题:
QC们,你们对于缺陷的三种程度的定义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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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vchuyj
时间:
2011-8-2 09:23
标题:
QC们,你们对于缺陷的三种程度的定义是怎么样的
QC们,你们对于缺陷的三种程度:轻微、主要、严重的定义是怎么样的。我的定义是,轻微:一般不影响货的质量,只在美观等次要因素方面有影响;主要:对货的质量有影响,但可以被改掉被修复;严重:影响到货物的质量,并且这些缺陷不能被修复。来谈谈你们的理解吧...
作者:
ninweixu
时间:
2011-8-2 09:49
那依你的理解,你做QC已经做到头了。
作者:
nicklhr
时间:
2011-8-2 09:58
楼主,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作者:
cvchuyj
时间:
2011-8-2 10:01
标题:
回复 2# ninweixu 的帖子
有什么建议、见解请直说,大家可以讨论下。
作者:
ninweixu
时间:
2011-8-2 10:14
严重缺陷不是影响产品的质量,而是影响个人生命的潜在隐患。QC叫产品表面都叫外观,scratch。不是美观,主要缺陷是功能故障和比MIN严重一些都可以叫MAJ。
作者:
好好学习2
时间:
2011-8-2 10:21
去看各个缺陷的分类以及检查目录,这样最好!!!!!!!!!!1
作者:
MS168
时间:
2011-8-2 10:32
支持各位的不同解析。。。
作者:
nicklhr
时间:
2011-8-2 10:35
如果使用AQL 2.5 验一批服装,请问同行们是否会将“严重”问题数量计入“主要”问题数量里面?
很纠结,有些问题可计入“严重”,也可计入“主要”。
作者:
cvchuyj
时间:
2011-8-2 10:36
标题:
回复 5# ninweixu 的帖子
你的理解在电子电器方面是很正确的。但是对与一些杂货可能会显得有些片面,例如化妆品包包、陶瓷之类的工艺品,就不存在危机人生安全的缺陷了。这些产品的严重缺陷可能表现为面料裂开了口子、陶瓷材料表面有缺损破坏等等。一旦有这样的缺陷,该类产品基本不能使用了。所以我认为还是要依据缺陷对于产品质量的影响来定义缺陷的等级。
作者:
WHG168
时间:
2011-8-2 11:09
欢迎探讨。。。。。。
作者:
龙龙84
时间:
2011-8-2 11:50
楼主的理解是错误的。
CRI:是指产品会对消费者产生伤害或是潜在伤害的因素,如:化妆品内的头发,虫子;塑胶、五金产品的利边等。
MAJ:是指产品存在功能不良或者存在导致大部分消费者退货的问题,如:功能问题,严重外观问题等
MIN:是指产品存在轻微外观不良不会导致大部分消费者退货的情况,如:小擦花,轻微赃污等。
是否属于CRI,MAJ,还是MIN跟问题是否能修复关联不大,就拿手表来说,很多功能问题是可以修复的,但是仍然属于MAJ。
以上,希望能够帮到你,有存在不周全的地方,希望其他朋友能补充说明。
作者:
sunnyleee
时间:
2011-8-2 12:32
了解了解了
作者:
cvchuyj
时间:
2011-8-2 13:18
标题:
回复 11# 龙龙84 的帖子
获益了
作者:
toolkiller
时间:
2011-8-2 14:52
1. Minor---客户可以接受,比如一些污迹,小点点;
2.Major---客户不会选择这类产品,但是清仓,或者折扣下可以接受;当然我更愿意将一些可以修复,不影响安全的划入这类;你不可能因为一个产品碎了,或者不工作就让他们返工;
3. Critical---客户指定要改的;安全性的;法令性的;管理性的,比如把别人的产品混进来了;
比如高于5%的,纳入critical返工范畴。
作者:
horace_joe
时间:
2011-8-2 15:43
呵呵,打击探讨下有好处!
作者:
menglxs
时间:
2011-8-3 11:55
个人的理解:
危险缺陷:是指任何用户在使用或保养过程中会导致伤害或不安全的状况,或者违反(当地的)法律法规.
严重缺陷:是指产品功能性缺陷影响产品的可用性或可靠性,而引起顾客投诉的,或者明显的外观缺陷会影响产品的销售价值/客户的购买欲望.
轻微缺陷:是指不影响产品的使用,但有可能影响产品销售的状况.
作者:
dmf
时间:
2011-8-3 14:09
确实,缺陷类别的界限不是很清晰,同一个问题,不同的验货员划分的等级就不一样。
作者:
olinliao
时间:
2011-8-3 16:15
看来这个行业很多都是电子电器的。。。。。电子电器就是验货行业呀。。。
作者:
MS168
时间:
2011-8-3 19:05
继续讨论,看看大家的理解。。。
作者:
cvchuyj
时间:
2011-8-4 10:26
多谢给为给出了自己的见解,也让我对我之前的理解有了一定的修正。但是每个人对于这三个缺陷的理解似乎还是有很多差异的。我想问下,是否有哪个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对这三个缺陷的定义有涉及的,有的话,还请分享给打架!感激!
作者:
cvchuyj
时间:
2011-8-4 10:28
纠正上贴中的“打架”,应是“大家”。。。
作者:
snakeahui
时间:
2011-8-25 14:49
学习到了 受益匪浅哪
作者:
Job
时间:
2011-8-25 15:12
对朋友们的说法不敢完全苟同,但似乎都有道理,本人认为应该因产品而异,还有也不是绝对的,不同的采购商要求不同。
作者:
princees
时间:
2011-8-26 15:23
标题:
回复 5# ninweixu 的帖子
同意这位仁兄说的,
作者:
taoyuancc
时间:
2011-8-31 21:46
我的理解严重是涉及到功能不良,安全性和明显外观的问题。
作者:
karlmeng
时间:
2011-9-4 00:47
持续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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