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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类汽车零配件可豁免重金属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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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IRS
时间:
2011-4-25 09:51
标题:
若干类汽车零配件可豁免重金属限制
若干类汽车零配件可豁免重金属限制
2011
年
3
月
31
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欧洲委员会第
2011/37/EU
号指令。根据该指令,若干类汽车的零配件仍可含有铅和镉等重金属。
虽然关于报废汽车的第
2000/53/EC
号指令,禁止在
2003
年
7
月
1
日后投放市场的汽车的物料和零部件含有铅、汞、镉或六价铬,但是也允许若干豁免情况,详情列于指令附件
II
。
部分豁免情况有届满日期。在届满日期前投放市场的汽车,可以含有被禁止在物料或零部件中使用的重金属。附件
II
列明,在
2003
年
7
月
1
日后投放市场的替换件,若是用于该日前已投放市场的汽车,则可豁免这项限制。这项豁免允许在禁令生效前已投放市场的汽车,可以使用符合原装零部件安全及品质规定的零配件来维修。
不过,用于较新汽车
(
即在
2003
年
7
月
1
日后、豁免届满日期前投放市场的汽车
)
的零配件,却不在豁免之列。换言之,该等零配件必须不含重金属,即使它们是用来替换原本就含有被禁重金属的零部件,也不会获得豁免。
新委员会指令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技术上不可能以非原装零配件来维修汽车。有些汽车系统本来就以含有重金属的零部件来制造,该等零配件根本不能装配到这些汽车系统中。换言之,该等汽车实际上无从维修,往往须被提早弃置。
因此,新例旨在修订报废汽车指令附件
II
,让该等汽车得以进行维修。新例规定,由
2011
年
12
月
31
日起,成员国须以委员会指令
2011/37/EU
新附件
II
取代第
2000/53/EC
号指令附件
II
。委员会指令
2011/37/EU
对附件
II
的修改包括
:
以铅为合金元素
:
铅含量以重量计最高至
0.35%
的连续镀锌钢板,豁免范围和届满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前批准的汽车类别及该等汽车的零配件;
在零部件中使用铅和铅复合物
:
避震器方面,豁免范围和届满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前批准的汽车类别及该等汽车的零配件;
额定电压不足
125
伏特交流电或
250
伏特直流电的电容器,其电介质陶瓷材料所含的铅,豁免范围和届满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前批准的汽车类别及该等汽车的零配件。
新附件须由今年底起在欧盟
27
国实施。浏览委员会指令
2011/37/EU
内容,请登入以下网址
:
[url=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
:2011:085:0003:0007:EN
DF]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
:2011:085:0003:0007:EN
DF
[/url]
信息来源:贸发网
作者:
derect
时间:
2011-4-25 12:55
了解了,谢谢啊
作者:
WHG168
时间:
2011-4-25 13:03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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