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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CPSC) 通过耐用婴儿或幼儿产品登记要求的最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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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lsoncws
时间:
2010-5-5 08:54
标题: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CPSC) 通过耐用婴儿或幼儿产品登记要求的最终规则
根据《
2008
年消费品安全改善法》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
第
104(d)
条的规定,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
CPSC)
现正发出最终消费品安全规则,要求耐用婴儿或幼儿产品
(durable infant or toddler product)
的制造商:
(1)
为每件产品提供已付邮资的消费者登记表格;
(2)
记录已向制造商登记产品的消费者数据;以及
(3)
在有关产品上标明制造商数据。首批
12
类受影响的产品必须在
2010
年
6
月
28
日前符合新规定。
背景
为了提高产品登记率以便在召回产品时可更迅速知会消费者,现在规定制造商就
18
种育儿产品和幼儿产品提供产品登记卡。
要求概述
新规定要求
12
类产品在
2010
年
6
月
28
日前符合有关要求,包括:婴儿床;高脚椅、餐椅和桌边椅;沐浴躺椅;安全门栏和其它保护儿童的围栏;游戏围栏;固定活动中心;婴儿背带;婴儿手推车;婴儿学步车;秋千;以及婴儿摇篮。其余
6
类产品则须于
2010
年
12
月
29
日前符合新规定,包括儿童折叠椅、尿布台、婴儿弹椅、婴儿浴缸、床栏和婴儿吊袋。
新产品标签规定包括:在每件耐用婴儿或幼儿产品上标明制造商名称和联系数据、产品型号和编号,以及制造日期。
登记表格必须:
按照特定文字和格式要求以英文编制;
附于耐用婴儿或幼儿产品的表面,以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留意和处理有关表格;
列明制造商名称、
产品型号和编号,以及制造日期;
提供网上登记选择;以及
声明消费者提供的数据只会在需要回收或作出安全提示时使用。
最终规则规定登记表格的大小要求,必须最少相等于两张标准明信片的大小,并有孔眼线分为两个部分,以便分开。
每部分必须最少高
31⁄2
吋、宽
5
吋、厚
0.007
吋。
这是美国邮政总局
(Postal Service)
规定的标准明信片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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