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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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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sd-zhao
时间:
2009-4-15 13:47
标题:
【讨论】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在哪里?
2009年1月24日,公布了
《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
2009年5月1日
起施行。新条例有增加了什么废除了什么?今天特搬出来和大家探讨探讨,欢迎进来拍砖。
作者:
gsd-zhao
时间:
2009-4-15 13:53
标题:
法规焦点一:电梯卡人2小时最高罚20万
对于电梯卡人等一般性事故,新《条例》规定,
可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于相关责任人可处一年收入的
30%
作为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5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
2
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
3.5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
1
小时以上
12
小时以下的。
(新《条例》之第六十四条)
若需要更加详细的《条例》修订前后对比,可与我们联络索取对照表。请按以下填写好您的联络方式回邮我们,
回邮至我们的客服专员:
tom.zhao@ehs-gsd.com
联系电话:
020
-22382745-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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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更多及时有效的EHS法规动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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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sd-zhao
时间:
2009-4-17 09:36
标题:
法规焦点二:无证充装气瓶最高罚50万元
新《条例》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规充装气瓶的情况,新《条例》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
(
如液化气瓶、氧气瓶等
)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新《条例》之第八十条)
若需要更加详细的《条例》修订前后对比,可与我们联络索取对照表。请按以下填写好您的联络方式回邮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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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sd-zhao
时间:
2009-4-24 09:45
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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