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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的电池指令2006/66/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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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anallen
时间:
2008-9-21 13:25
标题:
新的电池指令2006/66/EC
欧盟新电池主要内容和标签要求详解
欧盟新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2006
/
66
/
EC
将于
2008
年
9
月
26
日
生效,适用范围包括电池组、便携电池、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等。
新指令的主要内容:
1
.修改了对电池中汞和镉使用限制的规定;
2
.新电池的标签要求,对消费者的选购和回收提供帮助;
3
.修改了铅、汞和镉含量的标签要求;
4
.废弃便携电池的回收率目标;
5
.禁止对工业用和汽车用废弃电池进行掩埋或焚化;
6
.增加
“
生产商责任
”
的规定;
7
.电池必须可以从产品上取下
(
由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原因必须永久连接电池的除外
)
;
8
.从
2009
年
9
月
26
日
起,便携和汽车电池应在标签上注明容量。欧盟委员会正在制定有关容量标签体系的规定;
9
.生产商
(
包括销售带电池和蓄电池的产品的生产商
)
需要在每个成员国家进行注册。
作者:
joanallen
时间:
2008-9-21 13:27
标题:
新的电池指令2006/66/EC之二
标签要求:
所有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
如果产品中汞含量超过
0
.
0005
%,或者镉含量超过
0.002
%,或者铅含量超过
O.004
%,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加超过限量的那种金属的化学符号,并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
如果电池或蓄电池含有超过一种以上的上述金属,则需要分别附加相应的化学符号。例如,一种电池含有超过
0.004
%的铅
(Pb)
和超
过
0.0005
%的汞
(Hg)
,则应该附加
Pb
和
Hg
两种符号。
★符号应覆盖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最大一侧而积的
3
%,但不得大于
5 x 5
厘米
:
★如果电池为圆柱型,则符号应覆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面积的
l.5
%,并且不大于
5 x 5
厘米
;
★如果因面积所限,符号的尺寸可能小于
0
.
5
厘米
x 0
.
5
厘米
,则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本身无需标注,但包装上应印刷面积不小于
1 x l
厘米的相关符号;
★符号应清晰可见、无法擦除。
作者:
joanallen
时间:
2008-9-21 13:28
标题:
新的电池指令2006/66/EC之三
备注:
1.
汞和镉的标注限值与法规的含量限值相同。因此
Hg
符号实际上只适用于钮扣电池,
Cd
符号只适用于受到豁免的电池和蓄电池,而汞和
/
或镉含量超过限值的其它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是禁止生产和销售的。
2.2008
年
9
月
26
日
前投放市场的电池可以继续销售,没有时间限制。该日期后在市场上销售的电池应符合新指令的要求。
3.
根据新的镉限值,镍镉电池不能再使用
(
豁免产品除外
)
,所以只能用镍氢
(NiMH)
电池或锂离子
(Li-ion)
电池作为替代。
4.
消费者还应被告知这些物质的潜在影响,正确的处置方法,回收和循环利用计划的详细内容,以及符号的含意。
作者:
andyzhao
时间:
2008-9-21 16:02
发一个帖子就好啦,没有必要搞那么多吧!建议版主合并一下!
作者:
LAB工程师
时间:
2008-9-21 17:08
没有必要搞那么多吧
作者:
steven_rong
时间:
2008-9-21 17:24
发一个就可以了!!是故意的还是不会呀!如果是故意的话不可原谅!!!
作者:
无痕
时间:
2008-9-21 18:57
谢谢楼主的分享
作者:
无痕
时间:
2008-9-21 19:45
兄弟,不要发这么多帖吧,这些资料都可以合并在一个帖子里的,下次注意下
作者:
hnsxpx555
时间:
2008-9-21 20:24
路过看看!!!
作者:
hnsxpx555
时间:
2008-9-21 20:36
感谢分享资料!!!
作者:
lenshui
时间:
2009-2-28 10:14
不错呀!个资料让我了解有关电池指令的修改要求.
作者:
billlee
时间:
2010-6-11 18:37
感谢分享资料!!!
作者:
超越自我
时间:
2014-9-18 20:3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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