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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美国玩具技术法规的概况 [打印本页]

作者: hung    时间: 2008-8-21 17:01
标题: 美国玩具技术法规的概况
美国玩具技术法规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玩具生产商、销售商自愿执行的玩具标准ASTM F963;另一类是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所制定的美国联邦消费品安全法规第16部分(16 CFR),此法规属美国国家强制性规定,具有联邦法律的地位,任何玩具生产商、销售商都必须严格执行,如CPSC发现在市场销售的玩具存在安全缺陷或玩具有潜在的危险,有权要求玩具生产商、销售商回收在市场上销售的全部玩具。对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CPSC有追究玩具生产商、销售商法律责任的权利。
    美国早在1976年出版了玩具安全标准PS72—76。到了1996年美国根据已出版的国家强制性联邦要求、有关的非强制性标准,涉及潜在危险的一些新要求以及基于制造商使用原标准的经验,对PS72—76进行了修改,出版了ASTM F963—96a标准。2003年,美国又根据在美销售的玩具回收的一些案例,并吸收了欧洲标准某些条款,如声响条款等,对ASTM F963-96a标准再次进行了修改,改变了ASTM F963的条款顺序,并增加了一些条款,颁布了ASTM F963—03标准。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法规可能涉及到玩具产品,如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对无线电产品的规定就涉及到玩具产品的电磁干扰方面的要求。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法规也涉及到玩具产品,进入美国的产品既要满足国家的要求也要满足地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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