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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特殊劳动关系的人员 [打印本页]

作者: dolley    时间: 2014-10-16 20:23
标题: 特殊劳动关系的人员
特殊劳动关系的人员
  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劳务关系”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使用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退休人员等的,与这些人员之间建立“劳务关系”。特殊劳动关系人员,适用的法律自然与一般劳动关系不同。
  某房产公司欲招一名资深会计,在众多面试应聘者中,姚女士从事了三十几年会计工作的工作背景脱颖而出。除了资深的工作经验,“已经退休”这一特殊身份更是让姚女士比其他应聘者多了一个优势。公司人事部和财务经理商量下来,觉得姚女士的专业背景及工作资历都非常符合这个岗位的要求,同时,姚女士已经退休了,也不需要公司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于是便录用了姚女士。上班第二天,姚女士要求公司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并说这是为了给自己一个保障。于是,公司就与姚女士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一年后,公司发觉姚女士的工作并未预期想象的那么理想,尤其是财务部一些同事认为姚女士在人际交往方面存在着问题,总是没法和同事和睦相处。于是,姚女士在工作一年后,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离职结算工资时,姚女士向公司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她又拿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明确了这些规定。公司则认为姚女士是退休返聘人员,属于特殊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当初也是姚女士说为了自己一个保障要求公司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就拿了一份与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仅仅是为了给姚女士一个踏实,但并代表姚女士就适用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双方交涉未果,姚女士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较多企业在财务、技术岗位以及其他一些管理岗位上会聘用退休人员等一些特殊性质的人员,一来是因为他们在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二来,退休人员返聘不需要公司为其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可以减少人工成本的支出。正因为退休人员每月领取养老金,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企业会将这些特殊人员与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区分开来。而返聘的退休人员则认为同样在企业工作,付出同样的劳动,企业应该一视同仁。立足点的不同,导致了双方在福利待遇、休息时间等方面产生分歧及矛盾,而解除双方关系时是否支付补偿金的纠纷更是时有发生。
  既然是特殊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问题上,与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也是不相同的。《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1.工作时间规定;2.劳动保护规定;3.最低工资规定” ,“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即,用人单位与特殊劳动关系人员之间除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这三方面必须遵照《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以外,其他的均可以双方协商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可以不执行。
  由此可见,本案例中房产公司与姚女士之间存在特殊劳动关系并无过错,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以及经济补偿金都做了约定,尽管这个约定不属于特殊劳动关系三方面的强制规定,但是根据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公司必须根据双方的约定来执行。
  这个案例也给企业HR提个醒,首先,特殊劳动关系的界定一定要明确;其次,与聘用的特殊劳动关系人员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中除了三条强制性规定外,尽可能将劳务人员能享受哪些待遇,或者不享受哪些待遇约定清楚,做到双方都有章可循,以免今后由于约定不清而产生争议。(文/何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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